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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關清關手續

聚海供應鏈(東莞)有限公司 閱讀量: 900 發布時間: 2021-02-02 15:22

越南海關清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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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貿易壁壘

  依照1991年頒布的《進出口關稅法》,越南政府每季度審核收入,并依據國際收支狀況對關稅進行相應調整。

  1996年1月在普通有效優惠關稅項目下的產品關稅降低到60%以下。消費品特別是奢侈品的稅率最高。越南是東盟成員國之一,東盟國家857種產品的進口稅在5%或5%以下,其中多半是大宗商品和機器設備。據估計,平均關稅在15%至20%之間,而其中2/5的進口稅在40%或40%以下。

  免征關稅的產品有無需還款的援助品、中轉產品和用于展覽而暫時進口和再出口的產品。外國投資項目下進口的產品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可免稅:①產品或轉讓的技術被視為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入;②產品用于再出口;③產品用于資本建設或作為合作合同的固定資本。

  其它稅種包括對進口煙草、酒和酒精、汽車和各種汽油所征收的特殊消費稅,稅率范圍在CIF價格的15%至100%之間。

  貿易部(MOT)在與政府物價委員會(GPB)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協商的基礎上,對水泥、化肥、石油產品、鋼、糖和其它材料和商品規定了正式進口配額。此外,MOT還對某些產品規定并不很正式的暫時"數量指標",以鼓勵本國相應工業的發展。

  2、2000年關稅調整

  2000年初,越南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以加速經濟的改革開放步伐,其中包括:

  A、批準2000年降低進口商品關稅計劃:越南政府根據東盟關稅普惠協定實施進程,正式批準2000年進口商品減稅計劃,該計劃減稅商品有 640組。至今,根據東盟關稅普惠協定實施進程,越已降低了4230組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稅率為0%至5%。已減稅商品占應減稅商品數的70%,尚有 30%的進口商品關稅為5%至50%。關稅普惠協定規定的減稅商品約有6000組,還有近1800組商品在2001年至2003年逐步降低進口關稅稅率,最終在2006年將上述商品進口關稅稅率降為0%至5%。越經濟專家認為,尚未實施減稅商品關稅的稅率較高,大部分稅率在30%以上,全部落實關稅普惠協定條款后,在東盟內部貿易不再有高關稅壁壘,這將對越企業帶來不少困難和沖擊。

  B、調整16組商品進口關稅稅率:2000年3月17日越財政部頒布41號決定,從4月1日起調整下列商品進口關稅稅率:(1)化肥:5%;過磷酸鈣:10%;(2)棕櫚油及其制品:5%;(3)NaOH純堿:20%;(4)DOP膠質劑:10%;(5)塑膠纖維編織袋:40%;(6)塑料板: 10%,塑料膜:5%;(7)牛皮紙及其紙板:30%;(8)硫化橡膠成衣:20%;(9)針織的或鉤織的成衣:50%;針織的或鉤織的專用成衣:5%; (10)建筑用磚、地板磚:50%;(11)民用玻璃制品:50%;半成品:30%;(12)各種配管、鋼管:20%;(13)農林機械和飼料加工機械: 15%;(14)電纜:5%至15%(按不同品種征收);(15)5噸以上10噸以下載重貨車、50座以下的客車:100%;10噸以上載重貨車:10% 至20%;(16)自行車:80%,自行車賽車:5%。

  C、對6組進口商品征收價格差額附加費:2000年3月17日,越財政部頒布42號決定,從4月1日起開始對下列6組進口商品征收價格差額附加費:(1)DOP膠質劑:5%;(2)每平方厘米承破度在3公斤以下,承壓度在14公斤以下的各種包裝紙板:10%;(3)各種衛生瓷、陶瓷或玻璃制作的杯子、廚房用具:20%;(4)臺扇、吊扇、壁扇及功率在100瓦以下的通用鼓風機:20%;(5)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膽:30%;(6)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40%。上述進口商品價格差額按進口價計征附加費。

  D、開放醫療教育科研領域,鼓勵外商投資:2000年3月6日,越政府總理潘文凱頒布政府6號決定,允許外資進入越南醫療、教育、科研等領域,可以獨資或合資聯營方式經營上述行業。主要優惠政策有:在整個經營期間減免10%的收入所得稅;自經營盈利之日起,4年內免征收入稅,并在后4年減半征收。如達到下列條件之一,則可自經營盈利之日起8年內免征收入稅:在1999年1月23日越政府10號決定中規定的鼓勵投資地區內投資;外商投資者保證在結束經營活動后,將其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償轉讓給越政府;外商投資者將所得利潤再投資于原項目,以便擴大經營;或投資建設新項目,則可享受全部返還收入稅的優惠。利潤轉出境外稅為5%。投資用地租金享受現行規定的最低價。在整個經營活動期間,可根據越南國家銀行規定保證用匯的平衡。該決定自頒布之日起 15天后實施。

  3、海關評估

  稅務總署及其地方機構負責檢查商品和征收進出口稅。

  進口貨物的關稅價值評估可能按照由進口商提供的CIF價或行政機構制定的參考價格進行。在實踐中,越南海關評估體系仍缺乏透明度,并存在與國際市場價格變化不符的現象。

  按規定,須為每批進出口貨物向海關總署提交申報單。進口申報須在貨物到達30天內提出,海關應在1天內做出反應,申請人則應在接到海關通知后30天內付款。在出口貨物的情況下應在15天內支付稅款。

   4、進口許可

  MOT給所有的進口簽發進口許可。但是只有某些公司有權從事直接的進出口業務。1996年約有1200家進出口公司(包括生產和私人企業)享有暫時或永久的進出口權,其中10%是非國有企業。

  一般來說,經授權的企業將擁有進口配額(有效期一般為6-12個月)以及對多批貨物有效的進口許可證。1996年1月MOT取消了對每批進出口貨物進行審批的規定。沒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必須通過經授權的進出口公司進出口貨物,平均代理服務費約為貨物價值的2-3%。

  進口管制

  越南自1996年以來,連續三年改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繼續受管制的進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車(包括組裝零配件)等。至于其他商品,各企業只要持有的經營執照,均可自由進口。對一般的消費品進口,越南海關將課征進口稅,以取代現行的核發進口許可證管制方式,其課稅原則為:對越南無法生產,又有市場需求的進口產品將課以中級稅率;對越南已能生產的進口產品將課以高額稅率;高級消費品的進口關稅則更高。按照越南海關有關規定,未被領取的貨物在卸貨后的30天內,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關倉庫或碼頭。超過30天的期限,商品將被沒收上交國家并被拍賣。如能對其提出出口許可的申請,則未被領取的貨物可在6個月內免稅,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

  進口單證

  1、商業發票一般應為一式三份,用于驗關,最好使用法文。在發票的末尾處出口上必須隨附原產地聲明和價格聲明,并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簽字(按商業登記注冊)。如進口商提出商業發票需要公證則必須執行。發票由主管商會作公證,必須額外提供1份復印件,并保存在該商會。

   2、海運提單不需要公證。允許使用指示提單,但必須提供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貨物清單該清單應包括所有不同貨包的標記、號碼、毛重和凈重以及詳細的內容。另外,對于航空貨運,除了航空運單外,一般還應向航空運輸公司提供商業發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

  進口包裝和樣品

  1、進口包裝根據越南海關和港口當局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外包裝上需標明貨包的凈重和皮重及外包裝尺碼(包括突出的框架部分)。因為在裝卸貨物時缺少技術上的輔助工具,所以在包裝商品時必須考慮到裝卸時非專業的處理。

  2、進口樣品對于沒有商品價值的樣品可免交海關稅。對所有帶有商業價值的樣品,不管收貨人是否支付樣款,一律征收進口關稅,且應在貨樣上附上正常貨運所要求的各種運輸單證。

  5、出口控制

  在現行的政策下,有出口意向的公司將被賦予出口產品以及進口出口生產所需投資的許可證。雖然每批貨物都需獲得出口許可,但這基本上只是一種保持記錄的機制。

  出口稅對多數自然資源及其商品征收,最高稅率為45%,制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稅。政府最近提高了原材料的出口稅。

  禁止出口的商品有價值高的古董、原木、木材、藤條、珍貴或稀少的植物和動物。大米、油和木材產品受政府數量限制或目標的管制,出口需有出口配額。

  6、進出口文件

  一般來說,越南進口商(代理商、分銷商、進出口公司或合資企業)負責準備文件及許可證。文件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提單、包裝清單、原產地證明、保險單和進口許可證。

  7、暫時進口

  用于廣告目的的樣品須繳進出口稅。被允許暫時進出口用于展覽會的商品免征進出口稅。展覽結束后,該商品必須從越南再出口或再進口。所需文件包括展覽會通知或邀請及MOT核發的進出口許可證。

  8、標簽和品牌要求

  MOT發布了有關決定來管理產品標簽。從1997年1月開始,在越南銷售的產品應在其標簽中包括下列信息:產品名稱、生產商姓名和地址、數量、組成成分、質量、使用和保養說明、生產和過期日期。標簽應放置于包裝物的底部,數字和字的大小以及之間的距離應放置在充裕的位置上,并易于閱讀。標簽應使用越南語,如還有其它語言,應使用較小的字。

  為避免混淆,日期用越南方式表達,即日/月/年。有關機構對產品包裝或標簽很敏感。由于仿造和低質產品的嚴重問題,檢查者可以視之為潛在的走私品而延長入關時間。

  9、禁止和限制進口

  1998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頒布法令,公布了一些商品的進口規定:

  (1)禁止進口的商品:

  a.武器、彈藥、炸藥和軍用技術設備。

  b.各種麻醉藥品。

  C.各種有毒化工產品。

  d.不健康的文化用品、鞭炮和對兒童品德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玩具。

  e.香煙。

  f.二手用品(使用過的個人財產和個人行李)。

  g.右舵輪汽車(包括零配件)。

  h.二手汽車零件、摩托零件和輕騎零件。

  i.含石棉制品。

  j.30馬力以下的燃燒發動機。

  k.薪材、鋸末和樹皮、取暖木材、木炭、屬于IA組的木制品和屬于IIA組的木板(參見1992年1月17日頒布的HDBT18號法令中的產品目錄)。

  1.野生動物和珍稀動植物。

  (2)限額進口的產品:

  a.大米。

  b.所有世界經濟組織和國家對越南限額出口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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