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及填制
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及填制
進口貨物報關單是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境時,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查驗、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的法定文件。
根據海關的規定,申報單位要準確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下列項目:
1)預錄入編號:指預錄入單位對書面報關單、或EDI報關單位對報關單電子報文的內部編號。預錄入編號僅限于上述報關或錄入單位與接受申報的海關之間使用,應能唯一標識該單位錄入或申報的每一張報關單。凡要求預錄入編號與海關編號一致的,其編號規則應符合海關編號的要求,海關編號由九位數組成,其中一至二位是關區代碼,第三位為年份代碼,后六位為順序號。
2)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后所作的報關單標識號。
3)進口口岸:指貨物進境內第一口岸的名稱。轉關運輸貨物,經收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海關手續,進口口岸仍應填寫進境口岸的名稱;如從深圳入境的進口貨物到上海辦理海關手續,其進口口岸一欄應填為深圳。對于原為暫時進境、后又不再運出的進口貨物,貨物的進口口岸也應填寫原進境的口岸為準。例如在上海留購的展覽品,該貨原由國外空運到北京,然后由北京轉關運輸到上海,貨物的進口口岸應填北京。
4)備案號: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填報以下內容:
(一)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登記手冊》編號;
(二)《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保稅倉庫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編號;
(四)其他經海關審批備案的合同備案號;
5)進口日期:指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船舶的進口日期以船舶申報進境日期為準,并由船舶代理公司記錄在提貨單上,航空器,車輛,馱畜的進口日期均由承運人記錄在提(運)單上。
6)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進口的日期。
7)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對外簽訂并執行合同的我國境內外貿,工貿企業,接受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或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的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駐華商社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經營單位應為對外簽約并執行。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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